滁州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3-03   浏览次数: 97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以及《滁州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校政〔20151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业管理,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对象

第一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为已进入创业实战的项目,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入驻孵化基地6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创业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吸纳就业2人及以上(不含项目发起人)。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申请者须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良;有强烈的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 创业孵化项目可以以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名义申报。每个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可以作为成员参与其他项目,但不得作为负责人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结项之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创业孵化项目。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队申报;鼓励以技术、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项目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并能按期完成。负责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还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自选或所在二级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鼓励各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各项目实施期限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存在问题及时梳理,并作出调整,以确保按期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3月底至4月初启动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工作。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的申报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计划书》,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评审意见,确定本学院申报项目。

(四)各二级学院汇总《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计划书》,填写《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报名汇总表》报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

(五)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在校就业创业网公示后报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终审,视情况组织答辩。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并报学校审批。

(二)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专家一般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申报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聘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项目审批完毕后,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以书面通知形式下达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收到立项通知后,安排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承诺书》,并开展项目孵化工作。

(二)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所列明的孵化内容、孵化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开展孵化。

(三)大学生创业孵化立项项目实施开展情况由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督查管理。

第十条 中期检查

(一)项目中期检查由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项目工作进度、预期工作完成情况和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下一步改进和推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项目负责人向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报告应存于项目档案,并报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备案。

(三)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结项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同时须提供经费使用情况详细报告),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汇总结项材料后,报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进行结项验收。

(二)项目验收须提交结项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查验相关结项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成绩评定并填写“结项验收表”。

(三)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说明原因。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项目,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组成员继续申报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认定,认定通过的,按项目变更内容执行。

第四章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校友捐赠、社会捐助、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每项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原则上支持经费为0.3-0.5万元;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经费,追加经费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经费按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为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5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办理工商执照、申报专利、购买实验耗材、研制费等必要支出。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资助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研究成果基础上申请的专利,应标注“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资助”字样,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或追缴已使用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同时报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备案:

(一)因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的;

(二)负责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负责人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滁州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其他需停止资助或追缴经费的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参照滁州学院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支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的宣传报道,确保大学生及时了解全校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相关情况,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工作,具体负责创业孵化项目立项审批、结项终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评审、项目成果的总结与推广。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的学生在各类评奖评优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获得相应加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业孵化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审查,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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